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建华,项鑫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内容
项鑫:本院受理原告蔡建华与被告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建华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71000元;判令被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971000元为基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利息为42160.27元,以后继续顺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华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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