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伟,吴迪,刘流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迪:本院受理原告熊伟与吴迪、刘流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