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祥,吴振英,贾伟,魏越,魏阔, 黄骅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83民初280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国祥、吴振英:我院受理的原告黄骅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伟、魏越、魏阔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8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