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丹丹, 唐山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鼎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02民初1139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鼎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丹丹诉唐山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2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