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小平,戴萍子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萍子: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戴萍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