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西宁市城北区朗晨机械设备经营部,周龙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龙洋:本院受理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朗晨机械设备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里铺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