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涛,费桂花, 郯城县雪美服装加工厂 ,河北依时华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9民初1400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郯城县雪美服装加工厂:本院受理河北依时华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徐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冀0529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郯城县雪美服装加工厂返还原告河北依时华服饰有限公司服装加工款40866元,赔偿原告河北依时华服饰有限公司违约金20433元,赔偿原告河北依时华服饰有限公司损失173798.20元。如被告郯城县雪美服装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以上债务,费桂花承担无限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河北依时华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35元合计5208元,原告河北依时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60元,被告郯城县雪美服装加工厂负担454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9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