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继刚,郭继先, 太原市昌发祥食品有限公司 ,宁晋县万合纸箱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74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太原市昌发祥食品有限公司、郭继刚、郭继先:本院受理原告宁晋县万合纸箱厂与被告太原市昌发祥食品有限公司、郭继刚、郭继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528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太原市昌发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宁晋县万合纸箱厂货款80017.5元;二、太原市昌发祥食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3日起至上述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货款为基数,按照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向宁晋县万合纸箱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三、驳回宁晋县万合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