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海洋, 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海洋: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海洋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99000元、利息241587.38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以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赵海洋名下的抵押房产(位于海港区康乐街31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秦房字底00014087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秦籍国用2016第海商525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一切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0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