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向红,马春海,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791民初152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向红、马春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诉被告宋向红、马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79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沙岭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