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细丹,谢国华,谢韶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国华、谢韶生:本院受理原告曾细丹诉被告谢国华、被告谢韶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