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一刚, 南京冉彦建设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盛唐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442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冉彦建设有限公司、陈一刚: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盛唐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南京冉彦建设有限公司、陈一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