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军立,孔霞,赵建立,赵军方, 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物流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民终3733号,(2021)冀0502民初38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赵军立、孔霞、赵建立、赵军方: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物流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原审被告赵军立、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孔霞、赵建立、赵军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5民终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利息1115684.91元”;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赵军方、赵军立、赵建立、孔霞对上述利息1115684.91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河北物流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658154.02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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