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宁, 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2民初84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宁: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崔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崔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71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租赁费71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总额不得超过3590元)。案件受理费69.28元,由被告崔宁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