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红涛,崔铁成, 唐山超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5民初276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葛红涛:本院受理原告唐山超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红涛、崔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乐亭法院(2021)冀0225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葛红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超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25195元,并以2709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以2519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唐山超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