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昆,李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458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昆:本院受理(2021)冀0528民初45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诉被告魏昆、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字邢台分行宁晋支行(2016)年020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魏昆及共同借款人李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7477.37元,至2021年10月26日积欠利息11558.56元;3、判令被告以自有房产为其在原告处个人借款本息199035.93元以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