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双洁, 廊坊中鼎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依铭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中鼎商贸有限公司、徐双洁: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开发区依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中鼎商贸有限公司、徐双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