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思奇,李岩峰,栗新荣, 邯郸市峰峰双峰振兴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4)丛民初字第180号,(2021)冀0403执异116号,(2021)冀0403执恢575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峰峰双峰振兴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岩峰、栗新荣:申请执行人王思奇申请执行邯郸市峰峰双峰振兴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岩峰、栗新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冀0403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3执恢575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双峰振兴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峰峰矿区新坡镇新坡村东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邯郸房权证峰峰字第119450号)和位于峰峰矿区新坡镇新坡村东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邯峰国用(2012)第FF01003号)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通知你在公告期满后第1个星期一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45房间对以上房屋、土地进行议价程序,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并于公告期满后第2个星期二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摇号选定评估机构,并于公告期满后第20个工作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且不影响抽选评估机构和现场勘验结果。在公告期满后第30个工作日上午十点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团队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不领取评估报告,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对以上房产和土地进行拍卖,一次拍卖不成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变卖,具体拍卖时间、地点的通知详见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