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涛涛,曾亚美,于志刚,刘金伶, 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志刚、刘金伶、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杨涛涛、曾亚美诉被告于志刚、刘金伶、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