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302民初785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冀030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透支本金8472.42元并支付利息1476.83元,手续费、违约金500.13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自 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6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赵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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