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俊华,康素立,梁和平, 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俊华、康素立、梁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段俊华、康素立偿还原告垫付代偿款共计115594.8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梁和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