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农村信用联社,陈亮,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77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亮:本院受理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诉陈亮、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162.85元及利息20,750.2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陈亮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之日前对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