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宝存,颜昊,高永嘉, 先锋医疗科技(唐山)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先锋医疗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颜宝存、颜昊、高永嘉: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先锋医疗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颜宝存、颜昊、高永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