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望华(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温亮,杨莹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温亮、杨莹:本院受理原告望华(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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