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小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934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小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68993.86元,并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计付总额不得超过以透支本金68993.86元为基数,在同期间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8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02元(已交纳),被告李小英负担18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