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燕,潘彦云, 中仁信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224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燕、潘彦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仁信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高燕、潘彦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8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潘彦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仁信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336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63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高燕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潘彦云、高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