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安平,宋艳兵,严文,徐亚飞, 河北赫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赫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宋艳兵、严文、徐亚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安平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电影项目合作书》;2.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8万元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