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艳雷, 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3732号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艳雷: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冀03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艳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取暖费837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艳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