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先敏, 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99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先敏: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罗先敏偿还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款及费用54181.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