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一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1民初1054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一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告于一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一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代偿款73721.14元;二、被告于一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欠交的保险费4653.4元;三、被告于一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73721.1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