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3民初156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8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货款37188.62元及利息(以371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