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翔,刘鑫, 河北晓阳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3民初56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鑫、河北晓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范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3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晓阳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翔借款15000元;二、被告刘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