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范翔,刘鑫, 河北晓阳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903民初562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鑫、河北晓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范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3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晓阳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翔借款15000元;二、被告刘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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