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建明, 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 ,晋中市金厚福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晋中市金厚福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诉胡建明、晋中市金厚福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乐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