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第三人-张海龙,王春荣,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1764号,(2021)冀0108民初1764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第三人张海龙:本院受理(2021)冀0108民初1764号原告张磊与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海龙、王春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8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第三人张海龙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