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华兴龙,安徽霍山龙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祥莲, 河北旺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1025执878号,(2021)冀1025执878号之一,(2021)冀1025执87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华兴龙、何祥莲:本院执行的河北旺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兴龙、安徽霍山龙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2021)冀1025执87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华兴龙名下银行存款,以(2021)冀1025执87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华兴龙名下牌照号为皖N2T825号汽车一辆,以(2021)冀1025执878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华兴龙与何祥莲共同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迎驾大道西段南侧衡山花园紫菱苑65幢102室的房产一处,并将华兴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华兴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无法向你二人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25执878号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5执8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5执8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5执878号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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