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鹏,宋静娜,李月霞,赵继学,李利强,张霞,陈伟,贾丽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沙河市鑫润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沙河市鑫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被告沙河市鑫润建材有限公司、李鹏、宋静娜、李月霞、赵继学、李利强、张霞、陈伟、贾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沙河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