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建忠,李国强,, 馆陶县康宁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国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欧凯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馆陶县筑研轴承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0433执恢143号,(2015)馆民初字第4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建忠、李国强、邯郸市国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欧凯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馆陶县康宁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馆陶县筑研轴承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你们抵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33执恢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的(2015)馆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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