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岳瑛年,王磊, 秦皇岛斯麦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秦皇岛斯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岳瑛年诉你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依法退回货款5600元,银行利息两年零八个月及每套长200元,合计652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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