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瑛年,王磊, 秦皇岛斯麦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斯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岳瑛年诉你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依法退回货款5600元,银行利息两年零八个月及每套长200元,合计652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