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乐亭县峰林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225民初44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原告乐亭县峰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225民初4447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虚假诉讼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