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鸿禄,王东秀, 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922民初163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鸿禄、王东秀:原告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鸿禄、王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92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鸿禄、王东秀偿还原告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579.23元、利息2918.21元(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本息合计59497.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鸿禄、王东秀按照年利率10.35%偿还原告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