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薇,薛鹏鹏, 邯郸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438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薇、薛鹏鹏: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常薇、薛鹏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