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斌,第三人-赵子健, 文安县新星龙骨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斌:本院受理原告文安县新星龙骨制造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赵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冯斌给付原告带钢货款65967.42元并给付逾期贷款利息(利息计算:以65967.42元为基数,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2、被告冯斌担负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四组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