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庞磊,迟廷, 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002民初116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庞磊: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返还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9361.94元及利息(利息以当期扣划金额为基数,自扣划日期次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庞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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