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晓峰, 抚宁县亿阳玻璃纤维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837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晓峰:本院受理原告抚宁县亿阳玻璃纤维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8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丁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抚宁县亿阳玻璃纤维厂货款人民币41117.26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方法: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抚宁县亿阳玻璃纤维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4元,原告抚宁县亿阳玻璃纤维厂负担1026元,被告丁晓峰负担828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