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恒根,张友海,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海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556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州市海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友海:本院受理原告谭恒根诉你、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3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