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起佳,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1022民初644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起佳与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2民初644号案件的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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