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甄帅贤,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甄帅贤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