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凤双,梁红义,蔺鹏飞,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凤双、梁红义、蔺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蔺鹏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计算至2021年8月2日的利息16787.54元,并自2021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14.58967%承担利息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至2021年8月2日贷款本息合计66787.54元);二、判令被告李凤双、梁红义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