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红玉,刘硕,第三人-, 秦皇岛市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硕: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玉诉被告刘硕、第三人秦皇岛市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硕(xxxxxxxxxxxxxxxxx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