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萍、齐伟名:本院受理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李海萍、齐伟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35,946.07元,并支付截止到2021年6月7日的利息121,208.46元,罚息16,501.66元(2021年6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李海萍、齐伟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90.55元,由被告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李海萍、齐伟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